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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入世与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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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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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结构的变化要和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相联系,要跟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和信息经济相联系,要跟人们的消费结构相联系,要跟经济的全球化,包括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合作与交流相联系。因此,环境税、资源税等生态税收会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消费税、营业税、燃油税、教育税、金融税、电子商务税的开征与变化,也会让人们对税收有个全新的感觉;税收抵免、税收饶让、跨国税收等,使税收在参与国际之间的权益分配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和重要了。加入WTO后,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一个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并且应是该国家的主体税种。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说、公司所得税、关税等。这也就是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里,国家要实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并重的主体税种,财产税和特种税将成为辅助税种的税收结构,要使这些税种、税制结构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并且很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税制的目标应当是税收成本比较低,税收负担比较轻,富裕城乡百姓,富裕国家财政,促进生产发展,保持社会安定,坚持依法治税。
入世与税收法规
国民待遇原则与透明度原则在WTO规则中处于基础地位。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于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内税、费,国内销售,分配和生产等各方面的同等待遇。WTO要求实施的国民待遇,不仅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实行国民待遇,而且还包括对货物、技术买卖、服务贸易的价格也实行国民待遇。我国现今税收制度中,有许多不符合国民待遇的税收法规。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对“三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大大低于对国有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对三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超国民待遇而非国民待遇。
所谓透明度原则,是要求加入WTO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贸易法规要经过审议机制审议,看各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WTO有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业务相一致。提高透明度是WTO的规则之一,透明度要解决的问题是游戏规则和某些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问题。在我国提高透明度,就税法而言,首先要从提高税法立法的级次做起。其次要把提高透明度当作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具体可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通过推行定税公开、纳税公开、变更情况公开、处罚公开、财务公开等来实行。再次强化优质服务是提高透明度的基本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向WTO其他成员方公开的我国税收法规,应当是符合税收国际惯例的。所谓税收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税收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准则和规范,并公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按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这两个方面行使税收管辖权,对等地处理国家间的税务关系和反对税收歧视的原则,征收预提税以及为解决国际间的重复课税,实行税收抵免等,就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按照加入WTO的要求和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统一税收法律法规,集中税权,势在必行。为此,我国应尽快统一三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尽快统一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车船税等。
入世与税收征管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即进入市场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境地,进入了由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或叫过渡),税收将会在许多新的领域、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上进行。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网络税收、环境税收、资源税收以及高科技发展中的其他领域(新材料、新医药、新农业和新食品、新制造业、宇宙航天、新的交通工具和运载)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只有采用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通讯信息服务等现代化手段,才能有效地提高征管效率,减少成本,克服各种人为因素,堵塞漏洞,使税收征管工作越做越细,越做越精,水平和能力日益提高,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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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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