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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三分论”好
    ——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黄铸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是一个重大的实践和理论课题,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

        马克思把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这种区分是科学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任何历史时代。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复杂劳动本身的构成日益复杂,包含着不同的种类、性质和层次。不同的复杂劳动对社会生产以至社会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其相当于简单劳动的倍数也是极不相同的。在当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创造性或创新性的劳动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这种创新,既包括科学技术的创新,也包括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创新的结合和统一。所以,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所说的复杂劳动根据时代的要求加以具体化,特别要把创造性(或创新性)劳动从中突现出来,形成简单劳动、复杂劳动(或一般复杂劳动)、创造性或创新性劳动“三分论”。这并不违背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理论,而是随着时代发展的要求,对马克思的理论加以具体化和发展。在当代,任何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这三种不同的劳动,只是其比重往往各不相同。先进的企业,创造性劳动较多,落后的企业则很少有创造性劳动。这也是先进和落后的重要分水岭。正因为这样,把创造性劳动突现出来,形成“劳动三分论”,是十分必要和十分有意义的。

        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已经按贡献大小把劳动分为创造性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将其作为确定员工报酬的依据,从而发挥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马克思还把劳动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并由此揭开了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奥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转化为企业的积累和国家的税收及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的收益等,脱离了剥削的范畴,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一部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转化为国家的税收等,也脱离了剥削的范畴;一部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则被私营企业主和外商无偿占有。

        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和外商的收入是他们进行技术和经营管理劳动的所得,不是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当然,私营企业主和外商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也是劳动,应当得到报酬,而且按照上述“劳动三分论”,他们的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较高的报酬。但是,私营企业主和外商的收入决不止于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在一般的情况下,远远超出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例如远远超出他们雇用的企业经理和工程师的报酬。这超出的部分,就是他们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

        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和外商占有的这部分价值,应是风险收入,不属于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其实,所谓风险收入,本身就是剩余价值的组成部分。任何企业都有风险,企业主开办企业就是为了冒着风险,去赚取剩余价值。不过,有的企业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罢了。

        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在起着指导作用,但这种作用在不同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表现。   

        《人民日报》 (2001年02月24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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