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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时代并进  同世界接轨
    ——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

    新华社记者王炽

        

        3月15日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以绝对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这个决定。

        在共和国的发展史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

        22年前,当改革开放刚刚拉开帷幕之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其他6部法律一道诞生了。它以其开创性、奠基性为我国打开国门、引进外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对于全面改革、加速开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今天,这部法律的修改,更铺就了我国与世界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通衢大道,体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更积极的姿态参加经济全球化的信心和能力。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也要作相应调整、修改。历经20余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在1990年作过修改,但其中有些条文内容仍未完全抹去历史痕迹和计划经济色彩,已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也同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所作的承诺相抵触。

        按照修改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既有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也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考虑,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营企业如何采购、经营,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同时,世贸组织不准各成员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已郑重作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我国加快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查清理的步伐。外经贸部、国务院法制办将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提上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商,修改了“尽先在中国采购”条文,删除了生产计划报备的规定,及时拟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企业法3个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在议案中说:“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对外的承诺,对这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一个月后,受国务院委托,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这3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并就条文的具体修改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要求将这部法律修改权由属全国人大改为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被提了出来。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作出的,当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便于及时地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这部法律可以不再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删去“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建议。但在修改前,这部法律的修改权仍属全国人大。随后,经过法定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对法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审议,在同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去除原有法律中不规范用语,并就合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开展工会活动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使这部法律同我国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更好地衔接起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就审议结果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作了报告。主席团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大会表决。

        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8处修改。从原来2处修改到如今8处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更趋完善。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新华社 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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