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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缔“法轮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访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张晓玲教授

    中新社记者刘福魁

        

      “血与火的事实告诉人们:邪教‘法轮功’害人夺命,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取缔它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至今十分惦念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中受害人康复情况的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张晓玲教授,在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仍难以忘却当时那惨痛的一幕。

        她说,邪教“法轮功”利用痴迷者人性中的弱点和对“天国”理想的向往,以其歪理邪说控制痴迷者的精神世界,使他们沉迷于幻觉之中,使原本善良的母亲丧失人性,把自己亲生女儿推向死亡的火焰。这是对人权神圣的蔑视和践踏!

        作为一名女性,张教授对生命价值的体认尤深。她指出,“法轮功”对人权的侵害,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它对人的生命权和人格权的损害。“法轮功”贬低人的尊严,宣扬“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的谬论,已经夺去了一千六百多人的性命,是对最基本的人权的剥夺。

        邪教毁灭神圣的生命,摧毁家庭的幸福,侵害人的基本权利,给社会带来的是悲剧和灾难,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漠然置之。张教授称,中国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但也有人以为,中国取缔邪教“法轮功”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据说,美国在今年的联合国人权会议上还将就此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

        张教授指出,从历年美国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提出或支持提出“涉华议案”看,美国的指责不是片面的,就是不公正的,因而也难逃最终落败的命运。

        最近中国制定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今后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表明中国在人权领域正在作出不懈努力。

        任职于中央党校并致力“妇女与人权”专题研究的张教授进一步阐述,根据国际人权宪章,人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国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落后,解决十二亿人口的吃饭和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中国面临的最大人权挑战。

        这也就是不久前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原因所在。

        张教授说,在新世纪之初,中国批准加入这一国际人权公约,意义非同寻常。它表明中国致力于促进人权保护的新承诺,也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人权方面提出的更为丰富的要求使然,预示着中国将会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保护和发展人权。

        作为一名学者,张教授希望美国政府认真反思他们的对华人权政策,应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的方式增进了解,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她还真诚希望,在新世纪里,中美关系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加强。(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电)


    中国新闻社 2001年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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