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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 垫资 压价 回扣:建筑市场“四把刀”
        

      钟建

        编者按: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早已存在,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问题依然严重。建筑市场秩序的好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国务院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当作当前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天编发的两篇文章,使我们对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确实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大事。

        “四把刀”是当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也是全国建筑市场的顽症,国家有关部门虽多有禁令,但却愈演愈烈,施工企业深受其害。

        “四把刀”刀刀见血  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拖欠主要是指企业已完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应收而没有收回的工程款,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港、台资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

        所谓垫资是指投资者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国外大建筑承包商由于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金融机构的背景,带资承包工程是其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施工企业除个别上市企业可以利用社会融资投入项目建设外,一般并不具备垫资的能力。由于垫资必用贷款,因而垫资已成为项目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许多业主作为“经营之道”竞相采用,有些业主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因此,垫资实际上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1999年中建总公司所属工程局承接的垫资工程按照项目个数计算为50%以上;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造价算,一般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20%左右。

        压价主要是指有些业主超出正常竞争范围的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其手段一是对高资质等级企业按低资质企业计费;二是在按低资质企业计费的基础上,要求施工企业再下浮几个百分点;三是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价文件。据了解,压价幅度一般在工程预算造价的5%—10%,部分工程项目在10%—20%之间。如中建二局1996年至1999年共中标工程567个,被压价工程占中标工程总数的83.6%,其中压价幅度5%—10%的工程占中标项目总数的49.4%,压价10%以上的工程占项目总数的10.9%。

        回扣主要是指回扣工程、回扣利益和利用中介回扣。这几种回扣方式一般不是在同一项目上同时发生的,而是不同工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是回扣工程。有些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自行指定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把属于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肢解回扣一部分,且常常把效益高的“肥肉”拿走,把效益低的“骨头”留给总承包企业。二是回扣利益。在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外,再与施工单位签订若干补充条款作为“小合同”,明确如延期付款、回赠业主单位汽车、房子等优惠。三是利用中介回扣。有些业主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通过他们所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体中介人员,才能洽谈项目。有人分析认为,中介费用平均达到工程造价的2%—3%,远远超过正常的中介费用水平,超过施工企业产值利润率的1倍多。这么高的“中介费”很可能更多地又流入到业主的“小金库”。据不完全调查,业主通过上述方式索取回扣的综合水平通常占到工程总造价的2%—5%。

        政府、业主、施工企业三方努力共同治理

        形成“四把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性原因,也有市场管理问题,既有宏观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问题,必须在政府、业主和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当前,抓住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强化国有投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四把刀”的问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四把刀”引发的各种现象,根源主要在于投资主体行为的不规范。目前国有投资仍占整个社会投资近80%,国家应强化对国有投资的管理,坚持从投资源头抓起,使稽察工作覆盖到全部国有投资项目,覆盖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这样做不仅能够堵住“四把刀”的源头,而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强化两级工程承发包市场的建设,真正确立工程总包的责任主体地位。目前工程承发包秩序混乱,有些业主滥用发包权,随意发包,任意肢解工程,使总承包的责任主体地位无法确立。因此,规范工程承发包市场的重头戏是要把工程总包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起来,用法律手段严格禁止业主任意肢解工程发包,禁止分包商越过总包直接与业主交易。要切实加快建立两级工程承发包市场,明确业主与工程总包企业的交易为一级市场,以此确立总承包商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总包企业与分包商、材料商的交易为二级市场。两级市场均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引入付款保函制和建立竣工决算仲裁制,硬化资金约束。现在很多工程往往要求承包商对其承揽的工程任务作出担保,而没有要求业主为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造成交易双方的责任不对等,使业主大量拖欠承包商工程款失去约束。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尽快建立在国际惯例中通用的付款保函制度。这是由担保银行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向承包方提交的保证发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建立付款保函制度,不仅能够依托银行信用,遏制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也能够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虚拟膨胀。同时尽快建立工程竣工决算仲裁制度,以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久拖不结的问题。 

        《人民日报》 (2001年04月23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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