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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全社会安定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决定早在孕育过程中就受到了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注。婚姻法修正草案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法律的全过程,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婚姻法是民事基本法之一,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婚姻立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它是在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率先颁布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次又对婚姻法进行了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宪法为依据,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问题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有关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若干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家庭制度和离婚制度更趋完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上,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也比原有的规定更加具体详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已经通过,婚姻法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也已经重新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工作,掀起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高潮。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将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应当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既要约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我们深信,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广大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新华社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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