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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
四大垄断之害猛于虎
四大垄断:电力 保险 铁路 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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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 4月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发言称: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及地区封锁是今年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新闻周刊》记者专访国家工商局反垄断处,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面对垄断,中国还很乏力。自2001年4月起,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保护和地区行为进行严打,对重点垄断性行业如电力、保险、铁路、邮政四大“猛虎”以及供气、供水、供暖等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垄断,即限制竞争,是指行为人排斥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这次工商部门的出手,表明了国家遏止垄断的决心,也让深受其害的消费者看到了希望。在工商总局反垄断处着手进行专项整治前夕,《新闻周刊》记者对该处副处长桑林进行了专访。
惩治重点:行政及行业垄断
新闻周刊: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垄断进行专项执法。请问“专项执法”是指什么?
桑林:专项执法,是指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及有关案件进行查处。主要针对两方面:一是行政垄断,二是行业垄断。这次,我们把整治行业垄断的重点放在电力、保险、铁路、邮政等部门。
多头执法造就难题
新闻周刊:刚才您提到,今年整治行业垄断的重点放在铁路、邮政、保险、供电部门。这些重点是如何确定的?
桑称:这些行业的问题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从前几年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这几个行业所占的比例较高,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也在我们重点整治范围内。
新闻周刊:这与我们的调查基本相同。消费者意见最大的行业依次是铁路、电信、邮政等。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桑林:《价格法》出台之后,这项管理权从工商部门被剥离出去,由国家计委接手。此外,国家先后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招投标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分别把工商部门对电信、招投标行为的监管权分离出去,由“对口”政府部门管理———比如说电信业,现在属于信息产业部的职权监管范围。
这样做,实质上是肢解了原有的《反不正当交易法》,造就了多头执法、部门执法的结果。而部门执法又会导致垄断行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工商总局曾多次建议:经济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部门执法、交叉执法。
为何没有反垄断法
新闻周刊:您一直在强调依法行事。既然垄断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中国为什么没有《反垄断法》?
桑林:没有法律依据也是目前反垄断难题之一。其实早在七年前,有关人士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主要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工商局配合。1999年,两部委在上海又招开大型研讨会,但此后一直没了消息。
法律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于法律条文的争议较大。由于中国的垄断比较特殊,主要是政府垄断,也就是行政垄断:而国际上主要是经济性垄断。如果把行政垄断写入法律,难以和国际接轨;如果不写进去,又不符合中国国情。其二,有人认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弱,需要政府扶持,以适应“入世” 以后激烈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会扼杀企业。但我认为,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如果你不反垄断的话,企业不是从竞争中成长起来的,生存力更弱,更不适应国际市场的规则。
新闻周刊:确实,这就像父母对孩子一样。怕他经不住风雨,就总护着他。可越护着他,他就会越娇气。毕竟,有一天他终究要自立。这就是垄断。
工商总局就查处垄断对记者表示:
“我们不希望孤军奋战”
新闻周刊:工商总局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来查处垄断?
桑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有垄断行为的公用企业,工商部门可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
新闻周刊:5万—20万?别说对那些公用企业,就是对“大款”来说,也不是什么大数目。
桑林:确实,如此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一些大企业或者行业来说,20万无非是九牛一毛。反垄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赖以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比如,如何将垄断行业分割,放宽市场准入;如何让社会力量、民间力量参与竞争;如何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
■名词解释
垄断有三种类型: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
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实行的垄断行为。目前,存在于中国市场上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问题较多,反映问题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就是行政垄断的突出表现形式。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限制商品流通。
行业垄断,则是指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具体包括运输交通、供水、供电、电信、邮政等。而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又指在公用企业以外的,法律法规赋予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具有独占资格的经营者,如烟草、食盐、石油、保险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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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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