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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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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中山 周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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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欣庆介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从目前来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力度,是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首要措施。现在,一些非公有经济组织,以及按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没有加入到社会保险行列中来,由于用工管理不规范,有的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瞒报少缴、拒缴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势必削弱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还严重侵犯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力度,不仅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需要,更是落实《劳动法》,保证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根本性措施。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维护首都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也给北京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带来了难度,影响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
现在市政府已成立了扩面征缴协调小组,翟鸿祥副市长亲任组长,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统计和工会、个私协的主管领导任副组长。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按年度确定全市扩面征缴总体目标,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向区县政府下达扩面征缴具体指标。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我市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从法律上保证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翟鸿祥副市长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劳动监察、劳动年检、就业证发放、工资联审等现有行政手段,把扩面征缴和用工管理挂钩,对逃避参保、挤占、挪用、扣押、拖欠社保基金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今后,工商部门要在年检中增加对企业社会保险参统缴费情况的检查;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时也要一并检查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对于未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工商、税务部门要督促其到社保部门进行登记缴费。对于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建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并将其欠缴社会保险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纳入市场信誉评价体系;财政部门不允许其买车、出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会计师,除不予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并在拖欠当年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的,给予撤职处分。审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我市还将加大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力度,定期在本市主要新闻单位公布欠费企业名单,情节恶劣的要进行新闻曝光。对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任何人都有权举报。
从6月中旬开始,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对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扩面征缴进行了专项监察,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介绍,截至到7月13日,已追缴历年拖欠的社保基金10564.15万元,其中,18个区县和亦庄开发区追缴3907.15万元,市清欠组追缴6657万元。按社会保险基金险种分类,其中追缴养老保险金9303.63万元,失业保金453.5万元,大病统筹787.3万元,工伤保险金19.72万元。监察发现,非公有制企业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为数不多,高科技企业、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等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现象十分普遍。
非公企业为何不愿参加社会保险
从6月份开始的劳动执法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监察结果来看,非公经济企业中依法参加保险的为数不多。
从企业法人及经营管理者方面来看,主要是一些非公企业法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不了解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以为可上可不上。有的单位给职工上了商业保险,便以为不用再上社会保险了。还有单位借口工资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已含在内,没必要再上社会保险;少数单位领导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道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却仍拒绝为职工上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在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中比较多。另外,一些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够规范,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更无从谈起。非公企业人员就业相对来说不稳定,也是企业不愿缴费的原因之一。另一因素是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法。目前,虽然已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立法层次不够高,应尽快颁布《社会保险法》,加大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强化劳动执法监察队伍的力量。
用有效手段促使非公经济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可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使社会保险制度有更雄厚的基础,也是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重要措施。
社会保险登记办法
■凡本市行政区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2001年5月29日京劳社发〖2001〗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批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除外)。单位所在地是指单位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地址或住所地。单位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或漏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但未参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不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规定见附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管理职工档案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项保险参统范围
■养老保险费企业征缴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村办)企业,招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收缴范围:包括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口(含外埠)的劳动者、与乡镇企业建立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农民合同工。
■大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征缴范围:区域内的市、区、县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局、总公司和区、县属集体企业、城市服务联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失业保险费企业征缴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部队在京企业、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各类企业,外商在京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民办企业、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和社会团体、雇用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征缴范围:包括与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外埠城镇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由企业参统,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缴纳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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