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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以面对一个个“证据婴儿”

    杨耕身

        

        一个难堪的事实是:正义与斗争到底带来了什么?文明社会所特有的伦理道德以及尊严沉默不语 

        据10月12日的某报报道,四川崇州市观胜镇双桥村一名16岁的弱智少女被发现莫名其妙怀了6个月身孕后,由于作孽人至今逍遥法外,少女的父母无奈之下,将女儿藏到离家10余公里外的亲戚家,决定让女儿生下腹中胎儿,以取得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

        震惊已经是一种陌生的感觉,正所谓“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在今年4月27日的另外一张大报上,一例如出一辙的事实是,安徽省界首市一名15岁少女面对罪犯的万般抵赖,愤然生下非婚子,终于凭DNA鉴定告倒了强奸犯。还有,在浙江省临海市张家渡镇方溪村,一程姓家庭的冰箱里冰冻着一个男死婴,这是这个家庭中16岁的女孩被人强奸怀孕后引产下来,作为“以后打官司的重要证据”的。在我所能查询到的新闻资料中,这些还只是其中的几例!

        不论是正在未成年母亲怀里的哭泣,还是一言不发地躺在黑暗以及冰冷里,或正要面世的这些孩子,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便是“证据”。首先是一个证据,其次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或者,有无生命都已经不重要了。面对一个又一个的“证据婴儿”,文明社会所特有的伦理、道德以及尊严的观念一直沉默不语。

        一个又一个日渐长大的“证据婴儿”,也正在成长为一个不容回避的法律难题。首先不得不正视的是,因为打击犯罪,便使一种法规让步于另一种“法规”,从而制造出一种实质上的“法律特区”,会不会顾此失彼?再者,在当事人还尚未成年、尚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监护人(父母)率然代其作出生产的决定,于作孽人对当事人的侵害之外,监护人的这个决定是不是对当事人的又一种侵害?

        还有,也是最重要的,如果说是犯罪分子播下了罪恶的种子,那么最终使这粒种子成为现实的生命的,那放大了罪恶以及催生了不幸的,都是谁呢?法律当然有其惩治犯罪的目的,但是当它一旦面对那些有血有肉的“证据婴儿”,它的人道意义将怎样显现?固然,如果按照世俗眼光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那犯罪分子不仅逍遥法外,还会助长其嚣张气焰,这样受害者不但不能讨还公道,反而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当然是不好的,但是我不知道,对于那百分之百的个体的人生而言,谁有权将一种与生俱来的不幸强加于“证据婴儿”的身上,谁又有权把一种更为艰难的人生强加于一个弱小的且未成年的女子身上?一个最难堪的事实是,正义与斗争到底带来了什么?

        看看这一句话吧:“梅子(化名)也还是个孩子,小孩哭了她自己也只能跟着哭”。这是媒体关于界首一案的报道中对当事人的描述。我不知道她们这两个孩子还将哭多久,流多少眼泪?而从始至终,她们都是无辜的。

        《工人日报》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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