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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处分中何来“戴罪立功”

    李甘林

        

        12月13日的《法制文萃报》转载了一篇题为《敢把腐败儿子拉下马的母亲》的长篇通讯,极尽誉美之辞。该文作者大概为了渲染母亲大义灭亲的壮举而一一列举了身为乡长的儿子刘金秋的腐败事迹:为母亲过生日,收受礼金10多万元;与情妇非法同居;为使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处罚而私自将其年龄改小。就是这样一个丧尽天良(乡长母亲语)、贪污腐败、收受贿赂、包庇罪犯的乡长,却因念其“对全乡脱贫致富有功”而让其“戴罪立功”,给了一个党内记大过处分了事。 

        这里,我们姑且不论刘乡长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受贿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单就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而言,党纪的五种处分中决无“戴罪立功”这一条。同样以常识之见,作为县一级党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什么对党的纪律置若罔闻,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姑息养奸网开一面,以无关痛痒的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处罚呢?我想,原因不外有三: 

        其一,像刘乡长这样“有魄力、有开拓精神”的所谓父母官还很多,甚至还很受该县县委赏识。不然,该县委何以对这位乡长宠爱有加并一再庇护? 

        其二,该县委负责人本身不那么纯洁或者自己的屁股不干净,因而该负责人对刘乡长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在情理之中,否则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查处一个乡长而累及自己的“乌纱”。 

        其三,或许我们可以再开阔一下视野才能解读出该县委主要负责人所谙熟的“官场利益共同体游戏规则”,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只要手下听话好使,就对他们的违法乱纪高抬贵手。再说了,我如此与人方便,日后我要往上边儿晋升人家还不投我一票?前些日子,陕西某县的县委书记邱军一夜提拔500多名干部的事例不就是最好的佐证吗? 

        有句老话说得好,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既然我们不能容忍一个贪官犯事后总是忏悔说自己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一样,那么,难道我们就能够容忍一个党员干部在触犯了党纪国法时,上级领导为其网开一面,让其“戴罪立功”吗?


    《中国青年报》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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