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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权利与匿名信

    常克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我国公民和共产党员都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各级政府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尊重和保护公民和党员的这种民主权利。对此,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党章也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党章中也要求党员“有根据地批评”“向党负责任地揭发检举”。当前,重温宪法、党章对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对于公民和党员正确认识和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切实保障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调动公民和党员监督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积极性,切实改进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我们看到公民和党员在行使民主权利时,特别是在揭发、检举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时,通常采用写信的形式。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及信访部门在收到的揭发、检举信中,匿名信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对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应有正确的分析和认识,采取正确的政策和处理方法。

        匿名信是政治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开展,对一些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或不正当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又怕不解决问题反遭打击报复,所以采取匿名的方式,这部分匿名信反映的问题一般属实或基本属实。也有少数人不是出以公心,而是利用匿名信发泄私愤,反映问题基本不实的匿名信多出于这部分人手。还有极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写匿名信的手段,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匿名信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杜绝,反映问题不实的匿名信,特别是诬告信,有时会给政府和党组织带来麻烦。这种信多了,也反映出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风气。要使匿名信不扰乱我们的政治生活和工作秩序,并使之逐渐减少,首先要端正各级领导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尊重和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同时,对不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现象要积极进行引导,并对匿名信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

        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对保护公民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负有重要责任。首先应鼓励公民和党员署真名实姓反映问题,欢迎对党政干部进行监督。宪法和党章对此已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鼓励、保护措施和实施监督的制度,如保护、奖励举报人,惩处打击报复者等。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是署名举报的,核查结果都要与本人见面,听取意见。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对部分属实的举报,对属实的部分进行处理,对不实的部分予以说明。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在为党员群众敢于署名举报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还要善于教育和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当一个部门或单位出现大小字报或利用匿名信不如实反映问题,企图造成一定影响等不正常现象时,党组织应旗帜鲜明地进行教育引导。对贴大小字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有的匿名信只是空洞的语言,成堆的帽子,而没有具体事实,甚至进行贬低和谩骂,个别的还有假借他人之名写信的。这种匿名信多是在班子换届或提拔干部、评选先进时写的,其目的不是让组织全面了解一个干部,而是企图给领导造成一个印象:此人有问题,不能进班子,不能提拔,不能评先进。过去有种说法,“八分钱,忙半年”,“一毛六,够你受”,“有没有枣(问题),先打一竿子(奏一本)。”因此,也确有没什么问题表现很好的干部因一两封反映不实的匿名信而错过了进领导班子或提拔、评先进的机会,我们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吸取这种教训,对匿名信反映的问题,应有一个初步的判断,未经核实,不应影响干部的提拔使用。同时,要教育党员群众按照宪法和党章赋予的权利反映问题,要出以公心,对组织、被反映人及本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臆想,不编造,不捕风捉影,不道听途说,不夹杂个人情绪和恩怨,更不能利用匿名信进行诬告。

        总之,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对匿名信既不提倡,也不一概否定,而是采取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方法。即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预置理;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由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要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是否查处;对揭发不实的则予以澄清;对内容反动、恶意攻击、谩骂的匿名信,可交公安部门处理。这样,既尊重和保护了写信人的民主权利,也保护了被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文化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组长兼文化部机关党委书记)


    《中国文化报》 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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