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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受伤害 学校负啥责

    袁梦德

        

      从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将施行全国首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对一直争议不断的中小学生伤害案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首次明确了伤害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使学校、家长和监护人、学生有了一个责任是非的“明细账”。 

        该《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事项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条例》对赔偿经费的来源也作了具体规定,即: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风险采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事故处理逐步市场化。为此,该《条例》规定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事故进行投保。据悉,目前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学校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和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估计标准为每生每年3元的保险费用,保障每位学生累计可获赔偿限额20万元。 

        上海市人大还通过《条例》特别提醒家长和监护人:家长事先没有将孩子的特异体质告诉学校,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校方将不负责;提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这样,出了伤害事故后,学生和监护人在经济上将得到“双保险”的利益保障;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较多由孩子的调皮造成,家长应当把安全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一项重点。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在《条例(草案)》还在讨论时,上海许多法律专家就认为,应当严格界定基于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现已通过的《条例》亦作出如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与此同时,上海市正在酝酿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大和比较特殊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 


    《中国青年报》 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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