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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克林顿美容”广告
        
    发布广告企业称,片中人物只是与克林顿相似,但要的就是这效果。

        本报记者朱鹰报道 “克林顿”做起了美容产品广告!近来,一则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频频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广告画面中,一位“老总模样”的人士向“克林顿”和“希拉里”推荐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克林顿”非常感兴趣,还露出了他特有的撅着嘴的微笑。最后他拿着这套产品向人们挥手致意,登上了直升机。然而随着广告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人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这是真的克林顿吗?如果不是真的,是不是违反了《广告法》?

        昨天,记者找到了发布广告的企业——美国再清椿亚太区总代理北京妆王科技公司。该公司广告部经理崔先生首先向记者证实,这不是真的克林顿,只是片中的人物与克林顿长得非常相似。但他也不讳言:这个广告要的就是“克林顿”的效果。

        崔先生介绍说,当初他们到美国拍摄广告片时,共设计了三套方案,第三套即是“克林顿”。他说,第二套广告曾在国内播出但效果非常差。自打改播“克林顿”后,人们一下记住了美国再清椿。“广告策划时,确实是有意照着克林顿的形象设计的。”

        如此模仿,会不会触犯克林顿的肖像权?崔先生胸有成竹地表示:不会。他说,他们从来没有说过这人是克林顿,凭什么说他们一定是在借用克林顿的形象?广告片中还特意注明了他的名字叫“吉米”。另外,在拍片时,他们也咨询了美国律师。美国法律规定,不能“借用”在职领导人形象,至于已经退休的,法律就没有限制。

        那我国法律对“模仿”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国广告协会专门负责广告审查的咨询部主任李先生告诉记者,我国《广告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他说,《广告法》只是规定不能借用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名义来做广告,即使是已经去世人物也不能使用。但是《广告法》并没有对国外领导人的使用情况作出限制。从法律的解释来说,没有限制的,就应该是允许。至于像这类官司,其引用的法律可能是《民法》中的肖像权的有关条文。但是他认为,肖像权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说只要是模仿的,就一定侵犯了被模仿人的肖像权。

        不过,李主任也表示,严格说来,像模仿克林顿的,企业也应该事先征得克林顿本人的同意。记者就此询问妆王公司的崔先生:怕不怕克林顿找上门来?崔先生的回答大大出乎记者的预料,他说,“那我们太欢迎了,如果克林顿真来打官司,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还得大大提高,那就是真的克林顿来为我们‘做广告’了。”

        ■新闻背景:今年2月,从浙江温州的一家服装企业“法派服饰企业”传出消息,该公司欲出资200万美元拟请克林顿出任该公司“形象大使”。据说该企业在去年5月就向克林顿发出过邀请,没有得到克林顿本人的回应。今年再次邀请后,据说收到了署名“希拉里”的回函,回函中“流露出合作兴趣”。外界纷纷指出法派在故意炒作自己,形象大使一事最终也不了了之。


    《北京青年报》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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