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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美国纽约地方法院法官莱维斯-开普林裁定,因特
网杂志《2600》对外提供DVD解码程序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从而暂
时平息了这场倍受瞩目的因特网DVD电影侵权事件。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一挪威少年编写了一个DVD解码程序,
可使人们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从因特网上看DVD电影。网上杂志《
2600》后来把这一程序放在自己的站点上,供感兴趣的人下载。
以好莱坞为首的娱乐业厂商则认为,该程序会使它们的电影甚至
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损害,从而向法院提出诉讼。
这场官司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是因为它是据美国1998年
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向法院提出的第一例诉讼案,该法案
使版权所有人得到了更全面的版权保护。
法官开普林在裁决时认为,在因特网上向人们提供接触非公
开信息的便捷途径时,不应该损害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法院
的这一裁决立刻得到娱乐业厂商的赞扬,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
瓦伦提认为,判决非常合理,它向人们表达的信息是十分明确的
。而被告方则对法院的判决强烈不满,他们认为提供程序是供人
们“正当使用的”,而且公民有言论自由。他们认为,相信高级
法院不会认同地方法院的判决。
美国舆论普遍认为,这场官司的最后胜负将对美国今后的高
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王心见)
(2000年8月23日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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