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CD光盘,希望在任何地方都能够通过因特网欣赏其中
的音乐。难道这也违反了版权法吗?美国法院的回答是,“那要
看你怎么去听了”。
美国的主要唱片公司和因特网风险公司美国MP3.com之间的一
审诉讼,于9月6日以被告MP3.com完全败诉而告终。曼哈顿联邦法
院的法官判决MP3.com向原告美国Universal Music Group以每张
CD光盘2万5000美元的标准支付损害赔偿费用。Universal公司认
为受到版权侵害的CD约有1万张。这意味着在最坏的情况下MP3.c
om需要向Universal支付2亿50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费。对此,MP
3.com宣布将向高级法院上诉。
顺便指出,MP3.com已经与当初联名作为原告的Sony Music
Entertainment,Time Warner,EMI Recorded Music,Bertelsm
ann等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未正式公布,据称MP3.com向各公
司分别支付约2000万美元)。
MP3.com是以向无名音乐家提供发表作品机会的名义创业的。
即使那些无力与主要唱片公司签合同的艺术家,也可以将自己演
奏的乐曲制作成MP3文件以后,在MP3.com网站上发表。除了这一
服务以外,MP3.com还开始了被称为My.MP3.com的新服务。而正是
这一服务触动了唱片业界的老虎尾巴。
My.MP3.com是一种使用户可以通过因特网在其他地方也能听
到自己拥有的音乐CD的服务。也就是说即使用户不带CD,只要有
一台可以上网的个人电脑,就可以听到该音乐。在移动式网络终
端普及以后,还可以使用汽车内的终端及手机听到自己的CD中的
音乐。
My.MP3.com的工作原理如下。用户首先将自己拥有的CD“登
记”到因特网上。这只须将音乐CD插入个人电脑的CD-ROM驱动器
中即可。余下的将由MP3.com系统通过因特网自动识别操作。
待证明本人对音乐CD的“所有权”以后,(以下内容重要请注
意阅读)该用户就可以从MP3.com的音乐数据库中听到“与本人登
记的CD相同的音乐”。唱片公司指责它“违反了版权法”而提起
诉讼。
那么问题到底在哪里呢?(Biz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