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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3日

 


国家版权局提出初步解决方案网络著作权即将有法可依


  虽然轰动一时的六作家状告“首都在线”侵权案,以六作家的胜而诉 而尘埃落定,然而由此 引发的作家与网站之间关于著作权问题的争端却再 也没有停止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 普及,使现有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和完善迫在眉睫。近期,国家版权局召集部分作家、网站、 图书馆、版权 保护组织、法律界人士召开“网络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以研究探讨网络 著作 权问题,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为立法者提供具体的建议。

  据了解,虽然各界人士对网络著作权如何界定见仁见智,但大家都认 为网络著作权问题的不 断产生,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逐渐增多,现有的著作 权法已经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虽然现有的 《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可 提供间接的法律依据,但直接的法律依据却有待制订。 这种情况一方面使 作家的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造成部分网站在使用作 家作品的时候如履薄冰,限制了网站的发展。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一位女士认为,网络著作权的制订应遵 循两个原则,首先是反 对垄断,即在一个个具体作家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 下,网站不应一次性地买断作家的版权, 这样即使在网络产品产生巨大增 值的时候,作家的利益也会得到保护;另外,网络著作权的 制订也不能限 制网络产业的发展。

  作家张承志谈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随意使用时气就不打一处来,他说 他的观点可以代表刘恒 、张洁等作家。他认为“中国作家被一些网站野蛮 侵权不是几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十分普 遍的现象,如果没有具体有力的 法律的保护,网络道德建设的前景将是个未知数。作家的网 络著作权意识 还比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也没有足够的精力与网站论理。因 为网 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十复杂的事情,作家很难确定自己的损失 ,也无法判断网站从中 获得多大收益。”张承志建议对网站任意将作家的 作品“上网”,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如下 措施:限期删除,限期公开道歉 并赔偿损失。

  当前网络作品的使用呈无序状态,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去年作家状 告“首都在线”侵权案 的审理无疑对我国网络行业,尤其是ICP(网络内容 服务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人认 为这件案子的判决肯定会对网络的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人则认为会起到捉进和规范作用, 或者两种结果都 有。而缺少网络著作权法律的保护,是这个案件留给人们的遗憾之一。老 作 家吴越认为,一方面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是几百万网上读者的 阅读需要,加上许多 热心“网虫”的大力支持和主观上认为并不违法的认 识,导致前一时期“网上图书”管理混 乱的局面(突出表现为网友操作, 互相转载,错别字连篇,为作者、读者所无忍受)。这种混 乱的局面,是 网络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学阵地发展的必然,其责任不在网站,更不在“ 首都 在线”一家。因此,在全国有200多家网站设立“图书阅览室”的情 况下,却单单状告“首 都在线”一家、责罚“首都在线”一这,是不公平 的。国家有关部门发现网上侵权的混乱局 面以后,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 立法“治乱”,而不是对哪一家“治罪”。

  一位网站的负责人认为,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律规范,对作家和网站都 是一件好事。由于目前 事实上的“无法可依”,造成一些网站忙于“跑马 圈地”,与作家们分别签订合约,以使自 己的网上行为取得某种“合法性 ”。

  在充分了解网络现状及网络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后 ,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初 步实解决方案:1、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增加“信 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 员有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2、信息 网络传播权延 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3、为增加网络环境下使用他人作品的噪作 性,同时保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法定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有权代表权利人 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4、由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仍没有超出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故 著作权法不做特别规定,主要通过执 法实践解决。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提出的上述方案正在讨论之中,著作权法修改也 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网络著作权即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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