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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6日

 


博库状告Tom.com侵权昨日开庭


  博库状告香港TOM.COM网站侵犯著作权一案昨日(4月5日)在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出庭。

  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围绕是否侵犯版权等事实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 告博库认为被告是“登载”博库拥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两被告则认为自 己的行为不是登载,而是深度链接,双方对各自公证的证据均有异议。

  这起官司的起因是:博库独家签定电子版权的作品《我们干点什么吧 》、《长袖善舞》(周洁茹著)被WWW.TOM.COM的子网站WWW.CN.TOM.COM擅 自登载、传播。原告博库公司认为,依据著作权法, TOM.COM和其北京的 子公司讯能两被告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在互联网登载、传播,侵犯了原告 的专有使用权。

  原告强调,即使退一步,被告是采用的深度链接,同样应承担侵权责 任,因为深度链接的效果如同直接登载,是一种传播行为。通过深度链接 ,网民一般感觉不到自己经过了链接,因为在网民的网络浏览器的地址栏 里显示的仍然是设链者的地址;而在打印时,有时显示出被链接网站的地 址,但技术上也能做到使打印的页面不显示被链接网站的地址。这如同电 视台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但加上自己的台标,去掉了被转播电视台的 台标,使观众误认为是该转播台自己的节目一样,这样版权人有理由认为 设链者对链接材料进行了公开传播,实质上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传播权 ”。在网站运营中,通过深度链接,就是搭便车、抢网民的注意力,是一 种更隐蔽的侵权方式,后果同样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

  目前,版权纠纷是一个困扰网站发展的重要问题。博库希望通过一些 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使大家遵守法律的 规定,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自觉减少直至消除侵权行为。博库承诺,如 果胜诉,所得的赔偿,扣除律师费、公证费等开销后,剩下的将用于为更 多的作家和著作权管理服务等公益事业。

  被侵犯版权的作家周洁茹授权给博库处理此事,她表示理解并支持博 库保护版权的做法。

  鉴于双方各自的不同证据和意见,法院认定这场官司不同寻常,决定 择日再开庭宣判。

  有关链接的技术说明

  互联网链接技术是指:设链者服务器存储了包含被链接对象网址的HT ML(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当网络用户的浏览器读到这些指 令,就能在链接的指引下,访问被链接材料所在的网站,把被链接对象显 现在网络用户计算机屏幕上。

  链接技术是互联网互动、快速的最佳表现,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更 是网络的最大优势,作为网页设计中的基本技术,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中, 为网站和网民所喜爱。从技术上,可以自如地链接整个网上的任何文件, 不论其物理位置如何。链接技术中,有普通链接(也称“外链”或“正常 链”)和深度链接(也称“内链”或“埋置链”)两种链接方式。

  普通链接存储了被链接对象所在的网址,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 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该普通链接标志一般为被链接对象(网页或文章 )所在网站的网址或名称或其它标识,在网页上表现为蓝色(绿色等其他 颜色)或加下划线的字符或者其他图形。因此,普通链接是用户可以看见 其存在,也能感觉到这种链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在看到普通链接标志后 ,设链者的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 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普通链接标志指令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 象。

  深度链接则是采用指针指向其他网站的文章、图象等信息,也就是说 ,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在浏览器 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设链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 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当网络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站 或网页时,深度链接会引导该用户的浏览器访问、浏览被链接对象所在的 网站或网页而自动获取信息,被链接对象自动显示在网络用户计算机屏幕 上,但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对深 度链接,设链者的网络用户通常是不能明显感到转换,在网页初次下载时 ,就导引用户的浏览器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用户几 乎感觉不到,除了速度稍有些慢之外。结合加框技术,深度链接使链接的 导引呈现不完全状态,即用户浏览器的地址一栏显示的仍是设链者的地址 ,主框以外的框中也显示设链者网页的“实在材料”(比如获利的广告) ,然而主框中的正常链却导引浏览器获得被链者网页的“虚拟材料”(比 如吸引用户的有用的信息)。

  (摘自2001年4月6日China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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