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函[2001]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择优扶强,大力推
进音像经营单位的规模化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加快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
力,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市场开展创造优异业绩、评选优秀单位、扶持优势
企业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范围:音像制品批发(含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单位)、零售
单位。2000年以来受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处罚的单位不得参评。
二、 申报条件
(一) 批发单位
1、 经营时间2年以上,2000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
2、 累计发行品种在5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
3、 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盗版责任书并切实执
行;
4、 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
5、 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二) 零售单位
1、 经营时间1年以上,2000年度营业额在400万元以上;
2、 经营品种在50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
3、 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益版责任书并切实执
行;
4、 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
5、 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本条"营业额"专指音像制品经营收入,不包含批发、零售单位从事其
他业务的收入。批零兼营单位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三、 申报程序
初评采取经营单位申报和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两种办法。申报
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写出包括经营管理主要业绩和经验的申
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后
,要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所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组织人员(不少于
2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签署考核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初评合格的,连同全部材料于2001年7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文
化市场司。
四、 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不设申报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上报。如因营业额达
不到规定条件产生不了上报单位的地区,可将本地区营业额名列前茅、符
合第二条其他条件的批发零售单位各报一名。文化部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
抽查后,从所报单位中评出优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若干名,发给证
书和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入选优秀单位的,
也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五、 工作要求开展创优、评优、扶优活动,对于规范和繁荣音像市场
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文化部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各地也可结合此项工作在
本地区开展创优、评优、扶优活动。要综合运用政策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
,加强政府对音像市场发展趋向的引导和宏观调控,扶持优秀音像单位的
发展,增强优势企业对音像市场的控制力,为民族音像业的振兴发展作出
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