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世界 >>政策法规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颁布日期 901228

  实施日期 1990.12.28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 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 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 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三、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 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 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 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在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执照。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 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 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 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网、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联合主办 
人民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mail:gn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65092279 (010)6509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