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贪污”罪(金台随感)

  李景阳

  这次抗洪有个新特点:“依法治洪”。比如依照《抗洪法》
清障以保证行洪畅通之类。依法治洪还可有第二层意思,即如
某地方领导所说,本次抗洪,法律显示出巨大动员力量,群众
积极投身抗洪抢险,很大程度上出于对宪法中公民权利和义务
的理解。

  依法治洪,还可有第三层意思,就是依法惩治抗洪过程中
的阴暗现象。本次抗洪,奏出真善美的最强音,自然也愈加反
衬出假恶丑来。表彰先进的同时,挞伐邪恶,是很自然的,且
力度也是不小的。凡“工作不力”者皆断然给予行政处分,另
有驾公车逃跑者、抗洪值班打麻将赌博者、紧要关头擅自决定
放假者、出于本位主义不传达上级指示者,均尝到了党内外撤
职的苦果。倘在平时,也许有的过错予以批评教育或令其写份
检查便罢,而在“非常时期”,一条大江,千百万人命所系,
怎可“轻描淡写”?

  然而,也有的措施似乎太温和了。例如某地方政府对贪污
抗洪救灾款作出规定,贪污两千元以上的———撤职处分;两
千元以下的———警告处分,等等。这种以数额定惩罚等级的
办法显然来自于一般贪污盗窃定罪原则。但据我所知,有些犯
罪,因其性质恶极,是毋论数额大小的,抢劫罪即是其一。照
刑法规定,拦路或入室抢劫者,哪怕获赃极微,均视为重罪,
予以重惩。敢向抗洪救灾款伸手且“脸不红心不跳”者,其胆
量不是比抢劫犯有过之而无不及吗?此行为就算是贪污,也该
说是“特种贪污”,能与之相比的,大约只有战时的贪污盗窃、
走私军用物资了。

  抗洪时期,不是战时,也似战时。每一元钱的捐款都与大
堤安全和百姓生命息息相关,怎可单以票面价值论计?尤其是,
此款为亿万人民爱心奉献,更属无价。如果说金钱有铜臭味,
惟独此钱放射着神圣光环。敢以“圣款”中饱私囊者,毋论多
少,还不该刑事问罪吗?更何况累千!战时,临阵脱逃者是可
以当场枪毙的,“非常时期”的贪污行为岂可摘一个乌纱帽了
之?

  油然想起,去年看过一个电视小品,内容是:一位纪检干
部欲查某人贪污扶贫款三十万元的事,中间遇到一位说情者,
纪检干部将其灌醉,说情者醒酒后悔悟……这么恶劣的贪污行
为竟有人敢公开为其说情庇护,艺术家竟也将此严肃问题编为
轻松喜剧,便足见国人的法律意识之淡漠了。

  建设法治国家,刚刚起步。由人治到法治,此转变何其艰
难!可喜的是,以惩治腐败为发端,我们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但旧法尚待完善,立新法问题又摆在面前。我们该做的事确实
不少。

《人民日报》 (981105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