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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
《人民日报》〔19970722№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