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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发布
总理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
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
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
第十五条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
(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四)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五)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
(六)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
(七)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企业的审计监督,除国务院另有
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
第二十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下列援助
(一)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
(五)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可以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
第四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
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
第四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
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人民日报》(19971030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