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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5号
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
总理李鹏
1997年11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
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
第十二条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
第十三条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人民日报》(19971127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