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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
李鹏
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6年5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
第二章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
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
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
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6月4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