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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11月02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