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
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
宜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
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
、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
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
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
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
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在宣誓时,
由国务院总理或其委托的代表监誓;行政会议成员、临时
立法会议员和法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三、参加宣誓就职的有关人员中,凡身兼两项职务者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均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
职务的宣誓。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
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
法官的就职宣誓誓词如下:
1 、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
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负责。
2 、主要官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职务),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
务。
宣誓人:×××(姓名)
3 、行政会议成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会议成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
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4 、临时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
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5 、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法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
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
,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人民日报》199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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