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
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
理。

  《人民日报》[1997.6.29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