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
具体产生办法
(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会
议通过)

  第一条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
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
00人。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分为四部分人士,
即:工商、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
层、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
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00人。

  第三条推选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
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
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四条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的资格和条件;

  (三)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

  (四)愿意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筹委会有关决定
规定的推选委员会的职责,即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
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议员。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和虽未持有香港永
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的外籍人,均符合上列第
(二)项的规定,有资格和条件被提名为推选委员会委员
人选。

  第五条推选委员会组成的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
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按照以下办法选
举产生:

  (一)报名

  凡有意从上述三个部分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人,应向其
所属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如未参加任何团体,则
工商、金融界的人应向本行业内的团体报名,专业界的人
应向本专业内的团体报名,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人应
向本界别的有关团体报名。

  报名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
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并经接受报名的团体
证明其属相应界别、专业或行业内的人士。接受报名的团
体必须是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成立前业已在香港
依法成立者。

  报名人须对报名表内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自行负责。如
遇投诉报名人填写资料不实的情况,筹委会可在必要时要
求被投诉人自行举证加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况决定是否
取消被投诉人的候选人资格。

  上述报名表由接受报名的团体或报名人提交筹委会秘
书处香港办事处。

  提交报名表日期自1996年8月15日起至199
6年9月14日下午1时截止。

  (二)候选人的提出

  报名人名单由筹委会秘书处印发筹委会全体委员。筹
委会委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自从中提出推选委员
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每部分的建议人选不得超过100
人。

  主任委员会议在筹委会委员所提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
建议名单的基础上,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主任委员会议在提出上述候选人名单前,应充分考虑委员
们的意见,但不对任何人士是否进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作
出解释。

  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
人数应多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每部分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
0%。

  (三)选举

  主任委员会议分别提出前三部分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
候选人名单,提交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点票时,由筹委会委员推选的监票人员负责监票,由
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候选人所得票数。每张选票所选
的各部分人数都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人数即100名的有
效,多于应选委员人数即超过100名的作废。

  每一部分内得票数名列前100名者当选。如遇最后
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这些
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六条推选委员会第四部分的100个名额中,香港
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人全
部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分别为40名和34名。

  第七条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
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有意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原政界人士,可向原政
界人士界别内的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也可向前三
部分内的团体报名,由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证明其
身份;也可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参选推选委
员会。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
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

  报名参选的原政界人士及其接受报名的团体或联署提
名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

  (二)除上述提名办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选委员
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与上列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三)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的推选委员会
委员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有意
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名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香
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在提名日期截止前向筹委会报名
,由筹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汇总后交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
从中产生34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推选委
员会的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报名表》。

  第八条具有多种界别背景和身份的人士只能选择在某
一个界别报名。

  第九条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在同一天内全部产生,产生
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条在推选委员会前三部分和原政界人士中的委员
出现空缺时,可从相应部分未当选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得票
多少依次递补。如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
委员出现空缺,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递补。

  第十一条筹委会秘书处可依据本办法就有关事项的具
体实施作出说明和解释。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8月1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