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
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1996年10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通过)

  第一条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
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在外国无居留权;

  3.年满40周岁;

  4.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
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
国无居留权”是指不具有居英权或任何形式的外国居留权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
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第三条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
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人员职务,并离开工作岗
位。

  第四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
受提名。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在表明参选意愿前
必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

  第五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的主持下进行。

  第六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协
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提名

  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
人,须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
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
上述简历表的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
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
政长官参选人。主任委员会议在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前公
布参选人名单。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主任委员会议公布的参选人名单
,进行协商后以个人签名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人选,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

  (二)确定候选人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提名情况进行核查,凡获得推
选委员会委员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
政长官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
布。

  (三)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
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情况
和施政设想,并回答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推选
委员会委员推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
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
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
一位候选人的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
。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
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
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选举结果。

  第七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举过程应在推选委员
会产生后的45天内完成。

  第八条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
处理投诉。

  第九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条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新
华社北京10月5日电)

  《人民日报》〔1996100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