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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1996年10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通过)
第一条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
第二条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在外国无居留权;
3.年满40周岁;
4.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
第三条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
第四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
第五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
第六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一)提名
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主任委员会议公布的参选人名单
(二)确定候选人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提名情况进行核查,凡获得推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
(三)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推选
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
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
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
第七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举过程应在推选委员
第八条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
第九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中央
第十条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新
《人民日报》〔1996100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