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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4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
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人民日报》(19980505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