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
总 理 李 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1月30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