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
第十六条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第十七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
第十八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
第二十一条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
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
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
第三十六条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
第三十八条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
第四十九条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996年7月15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