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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戒严的实施
第三章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
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
第四条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
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
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
第二章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第十条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
第十一条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三)实行新闻管制;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第十四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第十五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第十六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
(一)武器、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第十七条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
第十八条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
(一)首脑机关;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九条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第二十条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
第二十二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
第二十七条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
第二十八条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
第三十条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人民日报》1996年3月2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