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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3月22日第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