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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1-09 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