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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2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1-10 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