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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2号
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人民日报》(19980226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