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人民日报》 (2000年02月10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