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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12月28日第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