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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
第八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九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
第十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
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
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
(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
(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第二十九条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5月17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