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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人民日报》1996年8月2日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