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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
总理李鹏
1996年9月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
第十一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
第十二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
第十三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
第十四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
第十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
第十七条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
第十八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
第二十一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
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人民日报》〔19961018№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