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1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1月14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
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
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
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
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
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
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
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
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的修正,重新发布。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人民日报》〔1997012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