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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
第二十六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
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
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
第七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
第七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
第八十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第八十二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
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
第八十五条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
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
第八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第八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
第八十九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
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
第九十二条 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
第九十三条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十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
第一百零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一百零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
第一百三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本法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
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
(二)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
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
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
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
第二百条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人民日报 》1998-12-30 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