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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
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
(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第五条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
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
第六条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
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
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
第七条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第九条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
第十一条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如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
(三)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债
(五)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
(六)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十四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
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
第十五条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
第十六条非金融机构的担保人应当自担保项下债务到
第十七条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担保人出具对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反担保。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
《人民日报》〔1996092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