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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7号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1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
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
第十条 有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证监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
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
(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期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委派出市代表进入交易场所内进行期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
(一)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三)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期货市场行情应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一)保证金制度;
(二)每日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
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
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期货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会员的保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经纪公司比照前款规定执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
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
(二)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
(三)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前款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证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随时检查期货交易所、期货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可以调取、封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加强对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期货交易所应当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八)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九)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期货交易所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
(三)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的;
(四)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五)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与其职能无
(六)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
(八)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
(九)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
(十)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
(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五)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八)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
(九)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的;
(十一)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
(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
(十三)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四)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
(十五)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
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六十三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六十九条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
(二)“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
(五)“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
(九)“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出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
(十)“撮合成交”,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
(十一)“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
(十二)“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
(十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6月09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