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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
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十四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
第二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
第二十六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12月13日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