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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2号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
(二)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人民日报》 (2000年03月22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