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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5号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人民日报》 (2000年04月01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