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武装力量 第四章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国防教育 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 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 第四条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 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 第三章武装力量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 第二十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 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 第四章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 第二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八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 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 第三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 第三十一条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 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 第三十九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第七章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 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 第四十五条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 第四十九条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 第五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 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 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 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 第五十八条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 第五十九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 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 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 第六十四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 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 第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人民日报》1997年3月19日 |